《经济法论丛》01年第期持续征稿中
排他交易反垄断规制的结构性反思张晨颖清华大学
《法律适用》00年第7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没有明确规定排他交易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一概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模式予以规制。但这一思路并不能涵盖排他协议的复杂类型从而在本质上消除排他交易的竞争损害,实践也证明导致性质认定错误、应罚未罚、责任认定不清的问题。对此,需要引入纵向协议的规制思路,特别是理清排他交易与拒绝交易的关系,排他交易与后续违法行为的关系,区分排他协议在产业链交易中的层次、地位、作用,在交易相对人相互关系、上下游市场结构双重嵌套模式下判断排他协议的违法性。关键词:排他交易;纵向非价格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规制;拒绝交易概念的形成始于对所涵摄资料的分类。随着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基础信息和数据交叉运用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边缘学科相继出现,也形成了认识问题的多元视角。这丰富了相关概念的含义,但也增加了定义的难度。“一门学科中较完善的定义应该符合逻辑学上定义的定义。如果用逻辑学中的定义标准来检查各种学科的定义就会发现,凡不符合定义之定义的地方必然存在某些问题。”[1]排他交易(ExclusiveDealing)的类型复杂,故而定义繁多,表述各异。常见的有:独家交易、排他性供应、排他性购买等等。究其根本,是指一个经营者在特定的市场范围内,要求与之存在上下游关系的(一个或几个)特定交易对象只能与之进行购买或者销售的交易方式[1]。通过协议安排,上游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只能提供给某一特定的下游购买商或者经销商,而不得再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其他与之有竞争关系的购买商或经销商,反之亦然。排他供应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安排,可能带来效率,有其商业合理性;但在一定情况下也有可能带来一系列的反竞争影响。在我国的执法、司法实践中,有利乐包装案、3Q案、异烟肼原料药案等已有结论;还有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