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首次投保,被保险人年龄限30天-54周岁,本产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条款中约定是64岁周岁,因为现在超过55岁的客户,要线下填单,交体检报告和各种问卷,而且条件苛刻,必须“老夫少妻”或‘老来得子“两种情况才能投保,不能单独投保,要和40岁以下配偶或者24岁以下的学生子女同时投保)
※18周岁以下无稳定工作收入,经济上完全依赖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可单独投保,满足以下条件的除外:仅投保免赔额元及以上的住院套餐(不能选择门急诊责任)者。
※无犹豫期
※本产品支持家庭计划定制功能,如为家庭单投保,在所有被保险人必须选择相同医疗机构类型及免赔额、赔付比例的前提下,允许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选择不同的组合:如主被保险人选择住院,附属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住院+门诊;如主被保险人选择住院套餐一至四,附属被保险人可任选住院套餐一至四;如主被保险人选择必选套餐五至八,附属被保险人可任选住院套餐五至八。
※本产品包括“有社保”和“无社保”两种费率,保险公司认可的社保类型包括新农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若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有社保的费率,则每次就诊都需使用社保,若未使用社保,则您需要自付40%的可理赔金额。您在已经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也可以选择无医保的费率,这种情况下,无论您就诊时是否使用了社保卡,都可以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理赔而不需要额外自付40%的可理赔金额。若您投保承担特需门诊或病房责任的方案,建议您选择“无社保”费率,否则您在无法使用社保的特需门诊或病房就诊时,您需要自付40%的可理赔金额。
条款解读
投保年龄:本合同可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64周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具体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责任:本保险包括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责任,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及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责任。其中,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责任及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责任为可选责任。各计划保险利益以计划对应的保障利益表内容为准。
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等待期30天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住院医疗(包括日间住院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
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3)临终关怀费用;
(14)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因意外发生的住院医疗,或等待期后因非恶性肿瘤的原因发生的住院医
疗,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
对于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一
般住院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
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
对被保险人在一般住院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住院: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日间住院:指完全出于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目的被保险人以占用医疗机构病床但不过夜的方式接受的医疗。
膳食费:根据医生的医嘱,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若一些医疗机构自身不设内部专属的食堂而将病人膳食外包给独立经营的商业餐饮单位、从而膳食费不包含在医疗账单内,受益人提供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并经保险人证实后,按照膳食费发票金额的50%作为与医疗相关的膳食费金额进行后续的理赔计算。
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
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
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手术植入器材:指手术过程中由手术医生植入体内的组织相容性人工器材,包括:a)塑形性植入器材:骨板/骨钉等组织固定材料、钛网/支架等组织成型材料、义乳/骨蜡等组织缺损的充填材料等;b)功能性植入材料:人工器官、脑起搏器、心脏起搏器等。手术结束后如不经再次外科手术,该器材无法去除或重置。
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温热、寒冷等)治疗疾病,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冷疗、水疗,以及超声波疗法等;符合全国医疗服务项目规范规定的项目。但不包括泥疗,蜡敷治疗,气泡浴与药物浸浴治疗。
职业疗法:指对因疾病或损伤而使职业能力(如职业需要的语言、运动等能力)受损的被保险人,使用特定的职业能力康复手段对其能力受损进行的治疗。
耐用医疗设备:指满足基本医疗需要的康复设备、矫形支具等,包括但不限于腿、臂、背和颈支具,人造腿、臂、眼。发生因患癌症而行属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乳房切除术情形时,义乳及放入义乳的胸衣亦属耐用医疗设备。
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指在住院前7日及后30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而发生的,需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需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临终关怀费用:指曾发生本合同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因与该事故相应的病症或相关的病症而现被诊断患终末期疾病且存活期二百四十日以下(含),经本公司许可,该被保险人接受具有相应资质的临终关怀机构提供的、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组成的跨学科队伍在医学指导下实施的姑息性、支持性医护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临终关怀费用)。被保险人入住临终关怀机构接受临终关怀的,须基于病情和家庭必要。临终关怀机构指对终末期病人提供集成家庭或住院医护服务的机构,该机构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一)取得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二)二十四小时提供服务;(三)有医师直接管理和监控;(四)有注册护士指挥、协调护理服务;(五)被许可从事社会服务指导和协调;(六)主要目的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七)有全职管理人员;(八)保存了所提供服务的全部书面记录。
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指经医师诊断和要求被保险人在医学认可的精神心理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心理科室的医疗机构,为治疗精神和心理障碍接受由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医师或心理学家实施的住院或门诊医疗和咨询费用。精神和心理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性贪食症、神经性厌食症、悲伤辅导和悲伤治疗、注意力缺陷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但不包括酒精和药物滥用戒断治疗智商测试、教育测试、婚姻和家庭心理咨询。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或在续保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恶性肿瘤状态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必需的恶性肿瘤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床位费;
(2)膳食费、护理费;
(3)重症监护室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材料费、医疗机构拥有的医疗设备(不含耐
用医疗设备)使用费;
(6)治疗费、医生费、会诊费;
(7)手术植入器材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职业治疗、语言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陪床费:未满18周岁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其父亲或母亲(限一名)或被
保险人住院期间其出生未满16周的新生儿(以下简称“陪同人员”)陪同住院加床费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膳食费;
(11)视为住院医疗的特殊门诊费用: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等的治疗费用;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用;门诊手术费;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
(12)质子重离子治疗费;
(13)住院前或住院期间转诊时发生的同城急救车费;
(14)临终关怀费用;
(15)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
对于等待期后,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且发生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恶性肿瘤相关的
住院医疗,对于合理且必要恶性肿瘤相关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仍然按照
约定的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
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
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
同一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最
高以6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之和达到60日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恶
性肿瘤住院津贴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附加险):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
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提供的医学
必需的门急诊医疗,对由此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水平的下列费用,本公司按
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挂号费、诊察费;
(2)治疗费;
(3)药品费;
(4)检查检验费;
(5)手术费;
(6)非正式住院的留院观察费用;
(7)中式理疗费:顺势疗法、正骨治疗、针灸治疗费;
(8)西式理疗费:物理治疗、美式脊椎矫正、职业疗法、语音治疗费;
(9)耐用医疗设备费;
(10)中医(不含中式理疗)费用;
(11)牙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12)视为门诊医疗的临终关怀费用;
(13)精神和心理障碍治疗费用。
本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保险
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金额时,本公司对被
保险人在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释义
门急诊:指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疗机构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顺势疗法:一种通过小剂量药物治疗以使病人症状渐渐接近常人的治疗方法,比如通过给予小剂量的放松剂治疗腹泻。
针灸治疗:针法和灸法的合称。针法是把毫针按一定穴位刺入患者体内,用捻、提等手法来实施治疗。灸法是把燃烧着的艾绒按一定穴位熏灼皮肤,利用热的刺激实施治疗。针灸治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师实施。
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附加险):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发生的常规医疗检查和预防性保健费,包括医疗档案,发育评估,体格检查,
年龄相关诊断检查(不包括年度体检),本公司按照%的比例给付未成年
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发生的疫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白喉、乙型肝炎、腮腺炎、百日咳、麻疹、
破伤风、水痘、嗜血杆菌属、B型流感病毒、肝炎等,本公司对此按照%
的比例给付未成年人检查与免疫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
诊并结算的,则本公司按照保险金的60%进行赔付。
一般责任免除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或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政府依法拘禁或
入狱期间;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对本合同中除外疾病、症状、或体征,被保险人未告知的既往症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待期内出现症状、体征或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8)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对性传播疾病、艾滋病(AIDS)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阳性)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9)整容费用,对未表现出可疑细胞行为(如近期大小、形状、颜色发生改变)的良性皮肤损害的治疗、祛除及其他相关费用,痤疮、白癫风、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他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非医学必需的对浅表静脉曲张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与脱发相关的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丰胸或缩胸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戒烟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减肥和任何为减肥接受的治疗、咨询、饮食费,减肥代餐费,与单纯性肥胖和病理性肥胖相关治疗及相应并发症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常规足部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
(10)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11)除齿科意外伤害治疗外的其他齿科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对咀嚼
食物或咀嚼其他外物引起的牙齿伤害的医疗费、咨询费、检查费);
(12)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与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3)基因咨询、筛查、检查和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试验性治疗费用,仅为改善或提高目前身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中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成瘾性症状治疗费用,功能医学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全套个人化营养评估、抗氧化维生素分析、氧化压力分析、营养与毒性元素分析、肠道免疫功能分析)费;
(14)非处方开具的药品和设备费用,抗光老化药物、美容用品、大剂量维
生素、维他命、健康滋补类中草药、膏方费,中草药代加工成粉剂、药丸、胶囊、胶或其他制剂发生的加工费,生长激素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眼镜、隐形眼镜费用;
(15)视觉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
光原位角膜磨镶术,老视,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校正手术及其他相关费用),任何用于治疗弱足、矫形足、不稳足、扁平足或足弓塌陷的器材费,任何与跗骨、跖骨相关的治疗费,对脚表面损害(如鸡眼、老茧、角质化)医疗(但有关骨外露、肌腱或韧带的手术不在此限)费;
(16)自动轮椅或自动床、舒适设备(如电话托臂和床上多用桌)费,空气
质量或温度调控设备(如空调、湿度调节器、除湿器和空气净化器)费,健身脚踏车、太阳能或加热灯、加热垫、坐浴盆、盥洗凳、浴缸凳、桑拿浴、升降机、涡流按摩浴、健身器材及其他类似设备费;
(17)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
或核污染;
(1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释义
既往症:指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治疗情况;
(3)在保险人对其保险责任生效之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事先授权
有关事先授权事项如下:
接受住院治疗前,被保险人须在预定开始治疗日期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本公
司提交事先授权申请表。
对于被保险人事先授权申请,本公司将予以书面回复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
医疗服务网络内接受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许可回复后开始接
受住院治疗,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医疗服务网络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
人应当予以配合。未获得本公司书面许可回复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本
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发生紧急情况的,被保险人可在就近网络或非网络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
但须在开始接受住院治疗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对该次住院
治疗是否属紧急情况予以审核。
(二)其他
1.被保险人、相关人员或医疗机构可致电本公司,了解事先授权、网络医疗
机构相关情况。
2.被保险人获得本公司许可回复,不意味着其发生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属
保险责任范围,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以书面
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
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须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1)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2)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门急诊病历、
出院小结或出院病历(医院病历专用章)、医疗费用发票及明细;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本公司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
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续保保费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续保本合同。续保不重新计
算等待期。
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
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或已经产生理赔而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
投保。
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医疗费用通胀水平、本保险合同整体经营
状况调整被保险人在续保时的费率,但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的所有被保险
人或同一投保年龄段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不会因为某一被保险人的健康
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而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续保费率。在投保人接受
费率调整的前提下,本公司方可为投保人办理续保手续。
本合同期满后30日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签发保单,视同为同意续保。
续保保单和上年度保单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不间断。本合同期满后30日内,
因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本合同或未缴纳续保保费的,视为放弃续保权利。投保
人需重新申请投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签发保单,且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如被保险人超过80周岁或者本合同统一停售,本公司不再接受投保人续保请
求。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