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1.年10月,李某陪同母亲钟某在南京某地铁站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不慎摔倒受伤。监控视频显示,钟某双手扶着女儿李某的胳膊,刚上扶梯不久,站立不稳拉住李某,又在扶梯上后退几步,随后拉拽着李某一起身体向后摔倒,后被随行乘客救起。一分钟后,地铁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视频显示,事发自动扶梯的入口处地面上有黄色文字提示“请握扶手”,但视频中李某、钟某均未握扶手。
2.年10月13日,钟某受伤后,被急医院就诊,后于医院住院治疗,于年11月5日出院。自年1月7日起,钟某又多次住院治疗。年2月17日,钟某被初步诊断为“脑梗死”住院治疗。年4月14日,钟某因心源性休克死亡。
3.女儿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钟某乘自动扶梯时,扶梯突然加速导致钟某站立不稳而摔倒受伤,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在扶梯处按停扶梯。钟某死亡与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请求判决南京地铁公司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7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4.法院认为,李某要求南京地铁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5.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法院观点
1.根据本案证据证实,事发时涉案自动扶梯并未发生突然加速的技术故障,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南京地铁公司已举证证明事发自动扶梯经年检合格,且由维护公司进行了正常的维护,无证据证明事发扶梯存在安全隐患。
2.南京地铁公司在涉案自动扶梯入口地面处标示有“请握扶手”的醒目提示语,并用不间断的语音提示乘客乘扶梯时握住扶手。
3.事发后南京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亦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
综上,南京地铁公司已经履行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4.钟某作为具备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未按提示正确搭乘自动扶梯,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故李某以南京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损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说法
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南京地铁公司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承担责任的关键。
在此类情况中,地铁公司可能出现责任的情形包括:1.车站工作人员未及时到场保护乘客;2.电梯本身存在运行危险,例如未按时保养导致电梯运行时出现故障突然停止或加速;3.没有提示乘客乘坐自动扶梯的相